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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榆林又一地块的房屋开始征收附补偿方案

来源:二三里资讯 2019-05-09 17:28:24

[摘要]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N2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启动公告

刚刚!榆林又一地块的房屋开始征收附补偿方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N2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启动公告

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于2019年5月7日启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东起航宇路、南起航宇路51排(含51排)、西至城投公司用地、北至永安路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广大被征收人从即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对各类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希望各被征收人主动配合、支持征收与补偿工作,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 (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加快榆林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研究,同意启动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工作,由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补办)负责实施。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区政府为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房屋征收主体,区征补办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航宇路街道办事处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起航宇路,南起航宇路51排(含51排),西至城投公司用地,北至永安路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凡有其中一证的,均按有产权证的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参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六、估价机构的确定

区征补办提供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的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提供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对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估价机构的,由区征补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七、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经估价机构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征收划拨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征收出让土地,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补偿土地出让金的50%。

1、住宅用房的补偿

住宅用房采取房地分评(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土地按7800元/㎡价格补偿,建筑物、附属物及其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2、商业用房的补偿

沿航宇路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在进深12.7米以内的确认为商业用房(进深不足12.7米的院落空地确认为商业用地),采取房地一体价补偿;进深超过12.7米的部分,按住宅价格补偿。商业用房一层按18000元/㎡补偿、二层按6000元/㎡补偿、三层按3600元/㎡补偿、商业用地按16300元/㎡补偿。沿洁荣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按住宅用房价格补偿,被征收人凭工商营业执照获取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经营性用房的外立面装修和广告牌匾补偿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水、电、气安装费依据市场价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用房补偿价格上浮2%给予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榆林市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产权调换的面积不超原建筑面积的1.3倍。安置房为现房,位于文化路文化西苑小区,共86套,建筑面积为111.01-137.76㎡,安置房价格为5000-6350元/㎡。本项目安置房源与市区两级其他棚改项目共享,根据协议签订顺序进行选择,选完为止。

八、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小房建筑面积,违法建筑除外)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六个月。特种行业的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2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5万元;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21-30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3万元。

十一、相关事宜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或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依法办理提存公证。

(四)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取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款依法办理公证提存,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租赁户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未腾空的,取消已签约的被征收人的签约奖励,同时依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该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共30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区征补办。

联系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榆林市榆林大道166号榆阳区人民政府后勤楼三楼)。

联系电话:3648713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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